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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607 (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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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請求權之歸屬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文之後段限制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權,惟若雙方對於該事由均有過失時,離婚請求權之歸屬即有爭議,本決議對該問題提出看法。"
起訖頁
103-104
關鍵詞
裁判離婚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7 (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之法律關係
該期刊-下一篇
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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