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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07 (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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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主體向人民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範圍(二)
作者
劉建宏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下稱「行序法」)第一二七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依行序法第一二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主體如因授益處分之無效、撤銷、廢止或其他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而應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時,其返還之範圍應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起訖頁
12-13
關鍵詞
返還
、
返還請求權
、
孳息
、
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7 (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形式之行政處分
該期刊-下一篇
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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