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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稅法:第三講-租稅合課處分之暫時權利保護
作者 盛子龍
中文摘要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若其逾繳納期限未為繳納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一條規定,每逾二日,即應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若是其逾三十日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將該案移送行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
起訖頁 84-94
關鍵詞 租稅法租稅核課處分暫時權利保護遺產及贈與稅法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0 (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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