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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10 (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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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四二五條之一的類推適用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乙合法建築B屋,原始取得B屋所有權,並可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乙基於使用借貸契約而可以使用A地,之後,丙受讓A地所有權,乙丙未就A地的使用有約定,則乙之前的有權占有,是否會因為甲移轉其所有A地而變成無權占有,而使丙可以請求所有物返還而主張拆屋還地,即為本案例的爭點所在。
起訖頁
10-11
關鍵詞
民法第四二五條之一
、
基地借貸
、
無權占有
、
拆屋還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0 (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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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該期刊-下一篇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訴訟程序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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