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年來,社會歧視逐漸成為法律議題。包括就業服務法在內的許多法律,開始對各種不當差別待遇予以規範。然而,「禁止歧視」的法律要求,往往跟私法自治下的契約自由或財產權有衝突。本案中的台灣航空,就可能以「契約自由」來主張「歧視有理」。因此,最根本的問題是:法律中的反歧視規定(下稱「反歧視法」),是否與憲法所保障的契約自由當然衝突?而與本案相關的技術問題,包括:一、任何招募職員之標準,是否均當然為「契約自由」所保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是否因此違憲?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合憲,那麼以「標準國語」為招募空服員之標準,是否構成「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