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以其僅有座落在信義路四段之房屋一幢,價值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向「東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為期十年。甲又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一日以上述同一幢房屋向「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為期十年。該幢房屋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一日因火災燒燬。甲遂分別向「東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試問「東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否給付甲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