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被告Y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第一審敗訴後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提出程序抗辯,整理原被告之主張,與本文主題所涉之爭點如下:1.外國駐我國大使的個人行為與該外國駐我國大使館之間的關係為何?2.關於外交代表於駐在國(或接受國)內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之專業或商務活動之訴訟,依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即無享有豁免權。本件是否係屬公務範圍而得主張豁免權?國際公法上的原則為何?與國際民事訴訟之間如何理論整合?3.本件被告依照「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之規定,是否享有豁免權?換言之,我國法院對被告有無審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