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肇建以來,即處於內憂外患中,軍隊之任務僅屬作戰工具;至2000 年1 月29 日始制定公布《國防法》,其第2 條僅消極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達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並未賦予國軍其他積極任務。然而,伴隨「921大震」及歷次風災、水災之搶災、救難任務,傳統民防體系無力因應,為使政府於災害發生之際,能有專法統一律定各種救災工作,於2000 年7 月19日制定《災害防救法》,內政部遂依《災害防救法》第4條之授權,於2001 年8月27日會銜國防部訂定《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在此階段,國軍之救災任務尚僅屬被動、消極性質。至2009 年莫拉克颱風來襲,曝露出災害防救體制嚴重缺失與不足,《災害防救法》於2010 年8 月4 日修正公布,確立國軍主動支援救災機制,據此,國防部與內政部並於2010年10月15日會銜訂定發布《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隨後《國防法》於2010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3條及第14條,將「協助災害防救」增列為我國「國防目的」及「國防範圍」,並納為「軍隊指揮事項」之一,至此,災害防救雖已成為國軍任務之一,惟相關配套法規仍有待進一步立法充實;另一方面,國軍災防相關法制之研究,亦有待論者之努力。本文除詳細介紹國軍救災相關法制之演變歷程外,更針對新舊制度之特色與缺失詳加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