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常以被保險人之死亡為保險事故,因被保險人死亡無法親自領取保險金,始特別創設受益人制度。換言之,受益人僅係單純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並非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其僅為受領保險金給付而存在,並無其他保險契約上之權利,例如保單質借、解約金償付等權利,受益人皆無法享有;且當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要保人行使此等權利時,受益人亦無否決之餘地,蓋受益人之受益權來自要保人之指定,受益人地位本不應凌駕於要保人之上,縱使受益人係實際上繳交保險費之「實質要保人」,惟慮及避免保險法律關係複雜化,仍認為在此並無例外,受益人仍無介入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