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華康公司與文鼎公司間有關專利權之紛爭中,公平會認對於專利權紛爭之案件,在經主管機關或法院終局判斷前,該會有判斷專利權之行使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權限;其次,該會認華康公司行使專利權之行為,已逾保護專利權之必要程度,顯有權利濫用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文主張,專利權之內容可分為二方面,一是權利人積極利用之權利,另一則是排除侵害之權利,然而專利權之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其限制可分為範圍上之限制與效力上之限制。此外,專利權之行使若涉及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仍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公平會仍有處理之權限。雖構成權利濫用者未必即違反競爭法,然專利權之行使是否構成權利濫用,在判斷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上具有相當重要之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