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甲欠乙借款一百萬元,甲就是項債務:1.以其十八歲之子丙之法定代理人名義與甲自己訂立債務承擔契約。乙承認該契約,並請求丙返還,丙拒絕之。2.以丙之妹丁之法定代理人名義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丁亦拒絕乙償還借款之請求。二、戊為A有限公司及B私立學校之董事長並代表A及B訂約,由A承攬B校舍修繕工程。工作完成後,A請求給付工程款,第查:B之董事會事前曾反對簽訂該契約,事後亦拒不同意。三、己為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代表C出賣C之主要財產土地一筆予D。嗣C拒絕移轉登記並交付土地。經查:本件買賣,未經訂立書面契約;C之股東會未曾開會決議授權已出賣該地,但D於訂約前曾通知C,略謂己有意代表C出售該地予伊,C就D之通知並未為反對之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