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可仲裁性的實質與公共政策相關,可仲裁庭問題歸根結底屬於公共政策的範疇,一項爭議依據某國既定法律能否提交仲裁程式解決取決於該國法律所確定的公共政策。緣於反壟斷法是自由企業的大憲章(the Magna Carta of Free Enterprise),其對維護經濟自由與企業制度的重要性如權利法案保護民眾基本權利的重要性,由反壟斷法產生的爭議與市場競爭利益密切相關,更與國家管理市場、維護競爭秩序的公共政策息息相關;因此,反壟斷爭議不能交由仲裁解決曾是一項固定規則,諸多國家均否定反壟斷爭議的可仲裁性而將其劃歸為法院專屬管轄的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