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監控,利用科技的輔助,不但有利於預防犯罪,更可促進受監控人的再社會化,因而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實施電子監控的依據源於2005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迄今已有7 年之久,相關法規雖於2011 年作出修正,但在實務的運作上,仍存有許多問題。由於電子監控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執行,因此本文希望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瞭解實務運行的問題,同時輔以外國法的比較,探究可解決的方案。首先,在執行電子監控的基本思維中,包含電子監控並非萬能、電子監控標籤化的疑慮以及使用者付費的可行性等問題,都必須加以釐清。其次,現行電子監控的執行上,發生諸多問題。例如,儀器訊號的不穩定、觀護人與個案間信任關係的摩擦、安置機構無法整合及第三代電子監控試行期間過短等,皆在實務的運作上產生不小的困擾。最後,本文提出電子監控立法方式的選擇及監控中心的設置兩項議題,作為解決電子監控難題的芻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