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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軍法專刊
201204 (5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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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AFFAIRE GLOR c. SUISSE
作者
黃若婷
中文摘要
瑞士聯邦憲法規定,所有瑞士男性公民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然而,針對無法或不適於服兵役之人,除了殘疾程度達重大者以外,皆要繳納「免服兵役稅」。易言之,一位瑞士男性公民倘被認定因生理或心理上殘疾而不適於服兵役,該人是否應繳納免服兵役稅將取決於該殘疾是否達重大程度。然而,「重大程度」認定標準究應為何?針對所有因生理或心理上殘疾而不適於服兵役之人,以「殘疾是否達重大程度」作區分而為課稅或免稅之差別待遇,此一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性?
起訖頁
154-198
關鍵詞
歐洲人權法院
、
AFFAIRE GLOR c. SUISSE
、
兵役
、
免服兵役稅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204 (58:2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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