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為誠信善意契約,當事人互負有信賴義務。一方不得為了己身之利益,做出損害他方之行為,並需於他方履行契約過程中,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為特定行為。被保險人於危險事故後之通知義務,即為履行誠信善意原則方法之一。藉由被保險人之通知,保險人得以適時處理相關程序,以利保險責任之履行並可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共謀詐欺保險金。在傳統英美法上,及時通知為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停止條件,被保險人未履行之,保險人即毋庸負保險責任。然而,此等效果過度嚴苛,不符合現代保險法趨勢。於美國法上,多數州認為除了被保險人有遲延通知外,尚需保險人因此受到損害,始得主張免除保險責任。本文介紹美國法例對於通知義務內涵之發展,並分析兩岸法規與保險實務現況,最後提出立法及保險實務可採取行為之建議,以作為立法者及保險業者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