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商標法賦予商標所有人專用權,防止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發生混淆誤認。美國商標專用權之取得採「使用主義」,以使用為基本要件,無使用即無商標專用權;惟我國商標法則以最先註冊者取得商標專用權,不以使用為要件,只要有使用之意向即可,而實際使用是維持商標專用權效力之條件。商標的使用在文法上是屬於形容詞,必須和所界定的產品名稱一起使用,若錯誤或不當使用,將其作為名詞使用,致無法達其界定產品的目的,將喪失專用權。以他人的姓名或商號作為商標取得專用權者,姓名或商號所有人仍然可以使用,以表示自己的商號或名稱。同理,若說明性的字彙長久獨家使用,取得次要意義而具有顯著性,縱經註冊取得專用權後,公衆仍可依這些字彙的原始意義使用,即普通使用。(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