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是典型的家庭倫常關係,在儒家來說,這是天倫。這種關係可說是每個人通常都具有的,也常是一個人所特有的個人人格同一性的不可缺的成份。這種家庭倫理的關係對於關係中人的道德責任與義務有重要的決定性,即,決定我們在其中的相互對待的道德行為的規範或原則。換言之,父母對子女所具有的義務責任不同於對其他人的子女。一個人可能對其他人的子女沒有任何照顧而不會被指責為不道德,但是,如果對自己的子女,特別是尚未成年和需要照顧的子女沒有盡照顧的責任,則可以被批評為不道德,甚致可說是對見童的虐待。這種道德現象顯然表示家庭關係不可以前見如一般的社會人際間的關係,或把父母子女視如一種各自獨立不相干的個體,只具有一般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已。這可說由於父母子女之親密關係決定我們在這裡所採用的道德判斷或原則,不同於一般所謂自由個人主義式的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親密關係在儒家倫理觀點上同時是最基本的道德車實踐的出發點,所謂「孝佛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註一)一語所表示的義理。西方女性主義者從關懷倫理的角度也見出,特別是母親與子女之關係中所表現出的關懷,使得女性對相闋的道德規範有不同於視相關的雙方如各自完全獨立個體的考量方式。親密關係決定當事人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不同的親密程度界劃出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和應有的相互對待的規範。但是,這種關係卻在考量母胎關係上常被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