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人權已經是全球人權重要的議題,而且已經由基本人權趨向較細緻的各種權利(註一)之主張。此種進展趨向可證諸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Oec1aration of Human Rights) 提出「性別權利平等」的信念,到1979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II Forms of Oiscrimination Against W omen )將婦女權益由政治等公領域擴向個人、家庭生活等私領域,要求締約國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問隔,以及接受知識、教育和方法,以使她們能夠實現這些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