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六五年孟德爾以其間驗碗豆所得結果提出報告,指出遺傳的特性由特殊因子所控制(註一)。西元一八六九年德國米勒博士發現細胞核中有一種特殊物質,稱為「核質J 此即現今之DNA (全名為deoxyribonucleic '『去氣核醋核酸』)。西元一九四四年亞佛里博士指出DNA 對遺傳的重要性,一九五三年海謝及蔡斯兩位博士確定了前揭見解。一九五三年柯立克博士與華生博士建構了DNA 雙螺旋構造;一九七三年柯恆與波義爾研發DNA 重組技術(註二)。至此,凡與遺傳學、DNA 相關之研究均能得到各界認同,其為人類福祉而從事研究的動機,也未曾受到質疑。(註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