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由主義的看法,「胎兒非具有權利的人」。所以胎兒母親若以「女性身體自主權」為自決定放棄胎兒生命,是合於道德的。「胎兒生命權」在這種道德觀點之下,是沒有任何生命保蟑可言的。同理會「目台兒生存價值」自然也不是取捨的考慮重點。自由主義基於「胎兒非具有權利的人」而且胎兒母親擁有「女性身體自主權」據以作成「墮胎」對於「胎兒生命權」並非不合道德行為的論斷。如此的論點,可說完全無視於「胎兒生命存在」此一事實,更未察覺道德的真正意涵絕不是「權利」可予充分界定的。道德是就人生活動而言,若離開人的生命活動事實,如何可能論斷道德實踐的合理性?所以其有失之片面之論的武斷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