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倫理的論述以哲學為主,但隨著「倫理的進化」,A.Leopold(1949)的土地倫理開啟了生態論述的先河。倫理的範疇也由「人的社會」延伸至生命共同體(life community),期中並由Stone(1972)的論文<<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引起法學的論戰。因此土地倫理(Land Ethics)與自然的權利(The Rights of Nature)也成為一體的兩面,Stone延續Leopold的思想主軸,強調自然權(natural rights)隨著社會的進化而擴大,例如由市民擴大至兒童、犯人、外國人、女人、精神病患、有色人種及原住民,更進而擴大至法人、公司、信託、地方自治體及國家等非生物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