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認為違法,第三次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按非常上訴制度,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程序,與因事實錯誤而設之再審救濟制度有間。故非常上訴審為法律審,應以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據以判斷其審判是否違背法令。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於代為領取五十一萬元及三十六萬元之股利後,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其代領之款項連續侵占入己。因而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等法條,論處被告連續侵占罪刑,難謂判決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