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起臺灣將採用WHO的ICF作為身障的定義與分類架構,現行身障鑑定體系將有巨幅的調整。政府已投入相當多的資源為新鑑定體系作準備。然而ICF並不純粹是一套用來判定人們能否取得身障的身分、並評估其福利需要的工具。身障團體對ICF最大的期許是希望藉此扭轉整個社會普遍對身障者的偏見與歧視。他們的期待顯然與政府目前將ICF設想成一套更合理的身障鑑定與資源評估工具的立場存在落差。我們認為這種落差反映了身障這個概念在當代社會的雙重意涵。一方面身障作為福利身分,是現代社會配置福利資源的重要依據。同時身障也是社會對身體有損傷者的「壓制」。兩種意涵除了代表對身障者處境的不同解釋立場外,彼此對身障者也有的不同願景:前者為「分配正義」,後者是「形式正義」。本文將以文獻整理與分析的方式去回顧不同社會歷史與論述脈絡底下身障概念的雙重意涵,並在文末對臺灣相關政策進行初步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