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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甲擁有一輛自用小客車,車齡逾十五年,惟性能仍十分良好。某日,甲因事出國數月,乃將其車停放於離住處不遠之路邊。交通警察乙於巡邏時發現該車,因見其車體破舊不堪,認為有影響環境整潔之虞,乃報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列管登記之車籍資料查出車主,隨即通知甲限期將該車駛離。惟因甲不在國內,未能依限處理,交通大隊於是派員將該車拖至市府警察局管有之保管場,並以雙掛號郵寄通知甲於一個月內領回其車,否則依法予以拍賣。該通知經郵局二次催領,均未獲甲簽領而遭退件,市府警察局遂將該車公告拍賣。甲返國後獲知此事,甚為錯愕,認為其權利遭受行政機關違法之侵害。試問:甲應如何請求救濟?其請求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