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家庭間成員所生之法律事件,常有發生之原因與結果上牽連而 長期糾結,亦常涉及未成年子女或弱勢成員,基於家事事件之糾結性,數家事事件在何情形下應予以統合處理以重建和諧關係、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兼顧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利益及實體利益,即成為重要課題。家事事件法之制定一方面係為回應家事事件之特性,解決向來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二元分離處理所致生之問題,以統合處理作為立法旨趣(家事事件法第一條),另一方面,亦延續二十一世紀初我國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正之意旨,以尊重程序主體、平衡實體利益及維護程序利益、防止突襲性裁判等作為前導法理,因此,統合處理原則亦非最高原則,仍應平衡兼顧其他程序法上之基本原則、要求(程序利益保護、訴訟經濟、程序主體之程序選擇權、程序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