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具販毒司法實務者均知,最高法院向來堅持其「一貫之見解」,奉持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等至少四則判例,關於「買入等於賣出」的法律見解。甚且已被擴張或類推適用至所有「刑事法上的販賣行為」。
此種「買」或「賣」都搞不清楚的法律解釋,明顯悖於包括「法律人」在內的一般民眾的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最高法院更不惜破壞法律體系及犯罪行為的階斷,只為了遷就此等判例意旨。
本文試圖自法律明確性、刑罰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的觀點,檢驗其合法、合憲性,並進一步深究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判例成因,指出實務適用判例,未能同時檢視當年法制背景、體系及案例事實的盲點,導致錯誤解讀該判例意旨長達七十餘年,實有儘速廢止該等判例,回歸法律體系,重新建構包括販毒在內,所有刑事法上販賣概念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