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明文規定,本文以最高法院近年來的判決變遷為主軸,全面探索此規定之適用範圍、前提及判準。近年以來,最高法院貫徹保護被告上訴決定自由的意旨,將此規定擴大適用於所有刑事制裁手段,係值得贊同的發展方向,只有細部的說理及立場值得檢討。較令人遺憾的是,最高法院為了遷就本條之但書規定,將此原則轉化為調控第二審法院量刑空間的手段,混淆了本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之內涵。不過,此一偏差的實務發展來自於錯誤的立法,根本的解決之道係刪除本條但書規定,再依據原審判決之既判力射程來劃定本原則之效力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