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武器平等原則,我國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在證據法部分新增諸多規定。證明法則應如何適用始能平衡兼顧原、被告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向為討論重點。本文立於法釋義學研究之基礎,對民事訴訟法修正十年來之司法實務進行實證研究,探究司法裁判上對於醫療民事訴訟事件之處理現況及新增之證據法規定是否及如何應用於醫療訴訟。
我國民事醫療訴訟事件占全部民事訴訟事件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一,近來則有持續增加趨勢,但其分布有城鄉之差距。涉訟醫療行為類型愈趨廣泛,不再僅限於傳統固有的醫療行為。醫療科別中又以內科、外科及婦產科等高風險、結果不可預測性高的科別最易涉訟。聲明與勝訴項目金額與其他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差異不大,未有索賠過高的現象。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晚近醫師說明義務有無履行之爭議愈趨增加。
我國法院對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多未明白表示,但漸增轉換由被告負擔之案例,惟其認有顯失公平之理由仍不明確,難以歸納類型。有少數個案以降低證明度標準(優勢證明)之方式認定事實,證明妨礙之案例仍為少數,且少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賠償金額者。鑑定方法中以鑑定占重要地位,但鑑定證據多為囑託機關鑑定,而未能使鑑定人到庭由當事人直接詢問,對於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保障不足,應強化醫療專庭與醫療專家間之協力,重新建構足以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並促進訴訟的鑑定程序。就醫師說明義務違反之舉證責任,實務見解亦存在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