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因其規範之專業龐雜,往往須定作人之協力,如由定作人提供工程用地、供給材料,或由定作人指示,或須定作人到場,始得完成者,定作人不為其行為,即無由完成工作。近來於國際間漸有以誠信與公平交易原則為核心,產生「合作義務」(duty to co-operate)之概念,取代協力究為真正義務或不真正義務之爭鳴。本文即以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為中心,探討邇近國際間「合作義務」之根源、理論與其實踐,包括於國際間契約法原則與國際工程契約範本之展現,及德、英、美、日等地區之發展現狀,期能藉由比較法之觀察提供借鏡,探求在我國現行法規範及工程契約範本未見完備之現況下,可能尋求之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