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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1997年修正保險法第138條,產險業需經主管機關特許以附加契約方式經營傷害保險。2001年保險法再度修正產險業可以主契約方式經營傷害保險。產險業經過了這些年的努力,所銷售的傷害險在市場上也慢慢的有一定的規模,但與壽險業相較其業績仍有一段很大的差距。而產險業當初積極的拓展此業務就是為了得到更好的經營績效。本研究透過問卷方式加以分析來了解消費者對購買產險業傷害險的消費意願以及重要性。利用因素分析與集群分析將商品依消費者心目中的重視程度進行分類以符合消費者心目中的需求,瞭解消費者對於商品重視程度的差異化。
本研究再透過集群分析將原始問卷分為三大類商品重新進行分類,依集群分析結果將商品重新分為十類商品。於問卷分析中,消費者對商品重視程度的平均值,以及消費者最希望購買的商品種類,於交叉分析中發現消費者最希望購買的商品種類為:集群一及集群二之商品。
本研究發現結論如下,以供相關單位參考:(1)產險業對於現行商品應以消費者的重視程度重新分類。(2)消費者對商品種類的需求是偏好於5種以下或是5~8種之間。(3)消費者希望可自行組合所需商品。(4)消費者的背景差異,對商品的需求具有差異性。(5)消費者對現行產險業的傷害險平均需求保額約為350萬,一年的平均保費預算約為新台幣4,200元。
另依上述結論提出建議事項:(1)商品組合的設計,需以客戶需求為導向。(2)提供消費者可依自己的需求,自行組合所需商品(3)產險業應依消費者的背景差異,提供差異化商品。(4)產險業應對生活保障類商品加強商品設計及對消費者加強宣導。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