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在解決領土爭端的實踐中,基於國家主權平等的要求,堅持當事方提供證據自由原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其不加甄別地採納所有的證據。鑒於領土爭端案件的複雜性和重要性,國際法院針對個案特殊情況,對證據可採性隱含適用了一些限制條件。關鍵日期一般決定著證據的可採性。對於在關鍵日期之後當事方的行為,國際法院通常不予考慮,除非該行為是先前行為的正常繼續。而且,國際法院強調,在關鍵日期之後的當事方提供的利己證據,同樣不具有可採性,並不存在分量大小的問題。關鍵日期證據排除規則對於解決釣魚島列嶼爭端具有重要意義。在關鍵日期之後,日本為了鞏固對我國釣魚島列嶼主權要求而採取的利己措施或試取得有效統治之證據不具有可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