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中本無主觀誠信的概念,由於社會的進步,它於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鈕斯法》中出現。主觀誠信概念一旦產生,就開始了其擴張。首先擴張到了公元前67年誕生的普布利奇安訴訟中。然後在一個不能確證的時間,它擴張到了添附法。129年擴張到了繼承法。在161-169年之間擴張到了家庭法。在這一過程中,主觀誠信的含義搖擺於“不知”與“確信”之間,兩者都是人們“走眼”、“失手”的表現。羅馬法不“修理”而是救濟這樣的失敗者,是因為他們都無害人之心,而且他們都是弱者。隨著主觀誠信的擴張,羅馬法對它的優待措施日益豐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