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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學
醫事法學
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

ISSN:2079-7664

徵稿辦法

編委陣容

《醫事法學》創刊於民國一九八五年,以半年刊發行,並經由醫事法律學會所組成之編輯審查委員會,嚴格控管文章品質。本刊作為醫師與社會、法界的對話平台,於醫療糾紛日受矚

徵稿辦法
 

壹、本刊為半年刊,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出刊,內容凡與醫療、生物科技、生命科學、健康保險、長期照護、環境科學、醫療政策、生命倫理、醫院管理等科際間與法學整合相關論著(中、英文)、譯稿、書評、實務評析等類文章,均歡迎投稿,並請註明所屬類別。
貳、本刊不接受一稿數投、全部或主要部分已在其他刊物或將在其他刊物發表之文章,來稿均需經嚴格匿名審查程序,審查結果將於審稿後適時通知作者。作者對於已經進入審稿程序之稿件表示撤回,或一稿數投,經查證屬實者,本刊得視情形暫停於三年內接受該作者之投稿。
參、來稿請用打字稿,須包含以下資料:「中、英文篇名;作者之中、英文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及電子郵件地址;中、英文摘要及關鍵字;參考文獻(以文後條列式列出)」。請將電子檔E-Mail至本會信箱:
slamt.service@gmail.com
肆、來稿以1萬2千字至1萬5千字為限(含本文及註解),若不符合字數限制者,得逕予退稿。
伍、稿件文責自負,來稿經審查通過採用者,作者須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一份,非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本刊不給付稿費,但提供作者已排版完成之文章電子檔。
陸、撰稿格式如下:
一、內文繕打格式
(一)字型:中文一律使用新細明體;西文一律使用Times New Roman體。
(二)字體大小:本文部份12級,註解部分為10級。
(三)標點符號:中文部分請使用全形標點符號,西文部分請使用半形。
(四)邊界:文章頁面之上、下、左、右均請留白2.54cm。
(五)註解:採同頁註(footnote)格式,例:大法官為「憲法之維護者」1。
(六)軟體:請選用與Microsoft Office Word相容之文書處理軟體。
二、標題次序
中文:        英文:
壹、第一層標題       I. HEADING ONE
一、第二層標題              A.Heading Two
  (一)第三層標題    (A)Heading Three
   1.第四層標題  1.Heading Four
    (1)第五層標題      (1)Heading five
三、法條引用及數字表示
    正文及註腳中關於法條、日期、案號及頁次等數字請概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例:憲法第22條;2008年12月;96年度判字第01173號;21世紀;90年代;100%;大法官釋字第123號。)
四、註釋體例
(一)中文文獻
   1.書籍
   格式:作者姓名,書名,頁碼,出版年代。(若某本書為初版,不需註明其版次,僅須列出版年代。但若為二版以上,則須註明版次。)
   範例: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頁27-30,  1999年。
   2.專書論文
   格式:作者姓名,篇名,載:所載書名,頁碼,出版年代。
   範例:吳俊穎、陳榮基、賴惠蓁,醫療糾紛鑑定的未來──由專業鑑定探討醫療糾紛鑑定之興革,載:清官難斷醫務事?──醫療過失責任與醫療糾紛鑑定,頁168,2012年。
   3.期刊
   格式:作者姓名,篇名,期刊名,期別,頁碼,出版年月。
   範例:樊景立、鄭伯壎,華人組織的家長式領導:一項文化觀點的分析,本土心理學研究,13期,頁130-146,2000年。
   4.學位論文
   格式:作者姓名,論文名稱,頁碼,出版年代。
   範例:吳從周,類型思維與法學方法,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33,1992年。
   5.網路資源
   行政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http://www.ey.gov.tw/pda/News_Content.aspx?n= 61268D242C71266D&sms=367836A471B50B8E&s=313A43C375C4BCE1,最後瀏覽日:2013年7月9日。
   6.前註引用
   格式:作者,同前註碼,頁碼。
   範例:王澤鑑,同註1,頁27。

(二)英文文獻
  1.書籍
  DEBORAH L. RHODE, JUSTICE AND GENDER 56 (1989).
  2.專書論文
  John Adams, Argument and Report, in 2 LEGAL PAPERS OF JOHN ADAMS 285, 322-335 (L. Kinvin Wroth & Hiller B. Zobel eds., 1965).
  3.期刊論文
  Kim Lane Scheppele, Foreword: Telling Stories, 87 MICH. L. REV. 2073, 2082 (1989). 
  4.網路資源
  Randy E. Barnett, Is Health-care Reform Constitutional?, Washington Post, 2010,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10/03/19/AR2010031901470.html (last visited: 2012/8/13).
  5.前註引用
  See id.(和上一個註釋完全相同時)
  Id. at 563.(和上一個註釋來源相同,但引用頁數不同時)
  Rhode, supra note 10, at 1020.(引用先前已引用過之註釋)
(三)德文文獻
  1.書籍
   Peters Karl, Strafprozeß, 4. Aufl., 1985.
  2.期刊論文
   Lutz Meyer-Goßner, Das Strafverfahrensänderungsgesetz 1987, NJW 1987, S. 1161.
  3.前註引用
   Alexy, aaO. (Fn. 6), S. 52.
   Pieroth/Schlink, aaO. (Fn. 27), Rn. 279.
(四)官方出版法律條文或判決等政府資料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
  行政函示:內政部(88)年台內地字第8811978號函。
  法院判決: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
  法院判例: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521號判例。
  法院決議:91年度第14次民事庭決議,91年11月5日。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彙編ⅩⅩ卷ⅩⅩ期,20ⅩⅩ年。
(五)引據其他國法律條文或判決時,請依各該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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