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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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Privilege and Immunity of TECRO |
作者 | 祝立宏 |
中文摘要 |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國斷絕外交關係並撤回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後,為因應新的外交關係發展,美國依其「臺灣關係法」成立「美國在臺協會」處理對臺事務,我國也相應成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做為對口單位,雙方並互派駐代表機構,建立了有別於傳統國際法的準外交關係;同時,另依據雙方協定及各自的國內法,賦予對方派駐機構及人員享有相當於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然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及人員特權與豁免的內容及美國的實踐究係為何?為本文討論的重點。 |
起訖頁 | 105-139 |
關鍵詞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美國在臺協會、特權、豁免 |
刊名 | 法學新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43期) |
DOI | 10.3966/20708653201308004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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