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申請訴願決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之法律適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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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小蘭 |
中文摘要 | 現代社會之資訊乃支配性資源,1且泰半為政府所掌握,因而,公共資訊資源之及時、充分披露極為必要。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內容基本由兩部分構成:一為具體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向個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公開;二為一般公民對政府檔案及相關資訊之瞭解。前者即通常所謂卷宗閱覽,2主要於行政程序法中加以明定;後者則體現於專門之資訊公開法律法規,行政程序法對此僅作原則性規範。 |
起訖頁 | 195-209 |
關鍵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檔案法第十八條、訴願決定檔案閱覽、內部單位擬稿、公務員姓名公開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1 (24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010248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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