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法定孳息之效果──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七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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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在全 |
中文摘要 | 抵押權之效力依法及於抵押物之法定孳息時,該法定孳息即成為抵押物,法定孳息通常是以債權型態存在,抵押權人基於抵押權之實行權,應得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以供優先受償,不能謂抵押權人無收取之權。其次,抵押物之法定孳息若經抵押人讓與者,就抵押物扣押後所生之孳息債權,受讓人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又第三債務人對抵押人享有債權者,於受抵押物扣押通知後,其抵銷權之行使應類推適用法第九○七條之一之規定。 |
起訖頁 | 161-175 |
關鍵詞 | 抵押權、法定孳息、租金債權、債權讓與、抵銷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1 (24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01024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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