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山難救援失敗,真的要國賠?──評臺北地院一○一年度重國字第三十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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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本判決以「自己責任說」的理論作為出發點,其判斷公務員不作為的違法性不以個別公務員的故意過失為判準,而以總體行政機制是否符合法規目的為標準,值得贊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有國賠責任者,有兩種類型:「完全不作為」與「不完全作為」,在行政機關裁量權限縮至零的狀態下,不符合法規目標的「不完全作為」,其效果即為「有做等於沒做」,而具違法性,與「完全不作為」等價而有國賠責任,本案即屬不完全作為的類型。 |
起訖頁 | 210-218 |
關鍵詞 | 自己責任說、代位責任說、完全不作為、不完全作為、保護規範理論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0 (24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5100245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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