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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2005年12月28日公布,2006年1月1日施行,此在稅法史上為關鍵時刻,其立法背景與法律爭議即有充分討論的必要性,惟建制之初,最須斟酌的主要問題,首先在於最低稅負制的合憲性問題。最低稅負制係基於社會法治國要求,於有立法依據下,對過度的經濟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作調整,適時予以最低稅負制調整,以緩和量能平等負擔過度犧牲,並對市場機能傷害減至最低,自不悖於社會國原則的憲法要求。至於信賴保護的法律問題,鑑於一般無落日條款的租稅優惠規定,因人民並無信賴此種犧牲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負擔之例外法規有長期存在的可能。是以,縱已取得租稅優惠,仍有最低稅負制的適用,以明納稅人最起碼的基本義務。惟最低稅負制規範對象為個人或營利事業過度之合法節稅現象,立法予以調整,原為不得已措施。租稅優惠之氾濫,正本清源之道在立法自我節制,與司法違憲審查功能之積極發揮。此外最低稅負制與稅法避稅按常規交易調整無關,後者有賴脫法避稅一般防杜條款之立法與合憲解釋與平等原則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