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證券訴訟上,於不實財報之案件中,何人應負何種的賠償責任?一向為學界及實務界所爭議。二六年元月證交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有關不實財報(資訊)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於相關爭議,應有釐清的作用,可謂影響深遠。然而,新法在適用上,仍有不少問題;例如,在立法政策上,為何董事長與總經理於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上所負的責任會有不同?外國判例所採之「交易因果關係之推定」法理,於我國法上對之應採取何種態度?損失因果關係又應如何定位?損害賠償的範圍又該如何認定?針對此等疑難,本文有詳細之探討,希望能供各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