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甫於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原本舊法僅限於公務機關與八種特定產業,適用範圍有限。新個人資料保護法則將個人資料之定義修正,不再侷限於電腦處理之資料,同時也適用於所有公務與非公務機關。
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雖然更加周全,但仍然存在許多結構上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源於不良的立法技術、不同外國立法例間的衝突、現存與新設條文間的牴觸、我國法律體系的變化,或者是因為立法與行政間的溝通不良所致。本篇論文的目的在討論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制性問題,並嘗試提出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