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裁定認可之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判決之效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五三一號判決、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二五八號判決、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判決於法解釋上認為經認可後之中國大陸判決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引發學界熱烈討論,甚有嚴詞批評者。此問題引發關注,除成為二○○九年律師考題外,並有立委提案於立法院進行修法。惟至目前為止,各界對於承認中國大陸判決效力問題之討論,少有從中國大陸之法院可否提供訴訟權保障之視點加以探討者。本文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受獨立法官審判之訴訟權,承認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會損害當事人之訴訟權,應審慎檢討。由於承認外國或中國大陸法院判決制度亦不能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故「公正而獨立的法院」應該是該制度之前提,但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於性質上並非如此。且我國學者通說認為若外國判決之法官欠缺中立性與獨立性時,應認為其判決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不予承認。故結論上認為,雖最高法院之見解不無可議之處,但自保障訴訟權之角度而言,其結果係可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