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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刊
201206 (2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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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保護法契約審閱期間之問題研析
並列篇名
Life Insurance and Reviewing-Period i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作者
葉啓洲 (Chi-Chou Yeh)
中文摘要
消保法第11 條之1 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內容,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壽險公會擬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要求保險人給予要保人至少3 日之審閱期。消保法所定契約審閱期間雖然可保障要保人事前審閱契約之機會,但亦將延後契約成立而使要保人暴露於風險之下而對其不利。透過保險人資訊義務的建立以及契約撤銷權的法制化,應係較為符合要保人及保險人雙方利益的處理方式。
起訖頁
61-91
關鍵詞
人壽保險
、
契約審閱期
、
契約撤銷權
、
被保險人平等原則
、
自律規範
、
Life Insurance
、
Reviewing Period
、
Right to Revoke the Contract
、
Principle of Equity
刊名
保險專刊
期數
201206 (28:1期)
出版單位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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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產險公司產品多角化與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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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法院訴訟案例論氣候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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