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文所檢討之最高法院一○○年度二件關於監察人之判決,讀者或可約略窺知,雖然對於公司治理之重要性已遍及我國經濟社會各個角落,且關於其理念、應有作法、實際執行等之探討,亦是近年來公司法學界、企業管理學界方興未艾的課題,其論文數量之豐,其他研究議題難望項背。然而,此等已深入人心的治理理念及豐富的研究成果,似乎尚未能撼動最高法院傳統關於公司法之見解與看法,致其仍習慣性地以自然人、個人為基礎之民法法理,嘗試解決現代動輒囊括數十萬人股東之巨型公司團體法中所發生的經營、治理問題,結果所發生者,即是本文二件判決理由中所呈現之謬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