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民法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五二八)。因此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或漁會等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於接受申請人開設支票存款戶後,其與存戶之間,即成立民法上之委任關係。此種委任關係,若因存戶死亡,而銀行等金融業者已接到存戶死亡之通知時,即告消滅。蓋依民法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五五前),此乃因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六)所致。又依民法第五五二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至於所謂死亡之通知,以存戶生前居住地區公所所發給之戶籍謄本記載內容,或公私立醫院出具死亡之證書為準。委任關係消滅後,該存戶生前所開發支票上發票日期於死亡日期以前之支票,而執票人未於發票人死亡日期以前,向該金融業者為付款之提示者,而於發票人死亡日期後,始向該金融業者為付款之提示,因當事人間支票契約之委任關係已消滅,故該金融業者不得予以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