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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各國立法例上約有四種:一、自由設立主義(亦稱放任主義),即公司之設立,全憑當事人之自由,法律不設限制。二、特許主義:即公司之設立須經國家元首以命令特許,或立法機關制定特別法律予以特許後,方可成立。例如:依立法院制定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交通銀行條例所設立之農銀、交銀。三、核准主義:即公司之設立時,除須具備一般法規所定之條件外,並須主管機關(積極)核准,方可成立(如商業銀行、第一類電信、證券商之設立)。核准主義與特許主義之差別,在於前者係基於已存在之法律而由行政機關核准之;後者在於每設立一公司,須由元首命令成立或經制定一定之特別法律而成立。四、準則主義:即法律預先規定成立公司所需要件,以為準則。凡公司之設立符合此等法律要件者,即可取得法人之資格,不須主管機關積極核准,即可取得。此種主義又分為嚴格及單純準則主義。前者對公司成立之程序嚴格加以規定,並特別加重發起人責任,以防止濫設公司,造成假公司之名行詐欺之實的弊病;後者則程序較為寬鬆,亦未特別加重發起人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