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訴檢察官的求刑活動而言,於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科刑辯論階段所為者,乃「狹義求刑」。相對於此,於其他階段所為者,則為「廣義求刑」。與檢察官相同,辯護人除在前開規定的科刑辯論階段,得為求刑活動之外,也可在其他階段為求刑活動。因此,辯護人的求刑活動,亦有「狹義求刑」及「廣義求刑」之分。所不同的是,檢察官往往是請求法院對被告量處重刑,而辯護人則是請求法院對被告量處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