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植物品種權之邊境管制措施。日本與我國同為小農結構,皆面臨品種外流與回銷等困境,品種權侵權判斷亦同樣不易。日本自2003年起已將育成者權(我國稱品種權)納入關稅法之邊境管制體系,配合種苗法建立相關制度,更在2020年修法強化育成者權保護。然而,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存在諸多規範扞格:不僅各法之查扣規定不一致、法條用語不協調,在資訊提供、樣品採集及保證金等制度亦有所歧異。本文分析日本邊境管制制度之基本思維及配套措施,包括專業鑑定支援體系、針對受品種權保護標的易腐壞特性之考量等,發現在考慮將品種權納入邊境管制前,我國應先檢討現行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規範之一致性及其立法目的,釐清是援用現有規範抑或透過特別法進行統一規範。同時應對權利人使用意願、海關執行量能、專業判斷支援等實務議題進行評估,並建立從訴訟前到訴訟後之完整權利保護體系,而非僅著重於邊境管制機制之建立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