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探討議題集中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該判決探討代理教師在薪資敘薪中關於職前年資的採計問題及其憲法爭議,並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的適用。該判決指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中,教育部就代理教師權利與義務事項的概括授權,實際上違反了授權明確性原則。同時也分析了教育部的相關函釋、新北市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與敘薪基準表,發現其中部分規範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以及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原則。最後,本文指出該判決並未提及據以審查的基本權利內容,認為憲法法庭應建立一套固定的審查模式,以利人民了解憲法基本權的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