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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裁判精選──公同共有人得否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土地法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為中心
作者 陳立夫
中文摘要
現行土地相關法律基於不同立法目的之考量,而設有諸多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規定。茲以土地法為例,第34條之1第4項、第73條之1第3項、第104條、第107條及第219條第4項規定即是。再者,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關於本條所定「其他之權利行使」,現行學說上大多認為包含行使「優先購買權」(或稱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購權)。茲有疑義者是,前揭土地法各法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於涉及其屬公同共有人之情形時,其對於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換言之,公同共有人得否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關於此,司法實務亦多認民法第828條第3項所謂「其他之權利行使」,包含行使優先承買權在內;於是,多採否定見解。然近年司法實務對此議題,漸生見解分歧現象(詳如後述)。茲鑑於「公同共有人之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抑或得單獨行使?」之議題,容有論究之價值,是本期土地法裁判精選,聚焦於土地法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爭執,擇錄近年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54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等4件相關民事裁判(依裁判日期先後排列),並簡要說明此一議題,以供參考。
起訖頁 82-97
關鍵詞 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其他之權利行使優先購買權地上權基地租賃關係公開標售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411 (4: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411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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