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土地相關法律基於不同立法目的之考量,而設有諸多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規定。茲以土地法為例,第34條之1第4項、第73條之1第3項、第104條、第107條及第219條第4項規定即是。再者,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關於本條所定「其他之權利行使」,現行學說上大多認為包含行使「優先購買權」(或稱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購權)。茲有疑義者是,前揭土地法各法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於涉及其屬公同共有人之情形時,其對於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換言之,公同共有人得否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關於此,司法實務亦多認民法第828條第3項所謂「其他之權利行使」,包含行使優先承買權在內;於是,多採否定見解。然近年司法實務對此議題,漸生見解分歧現象(詳如後述)。茲鑑於「公同共有人之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抑或得單獨行使?」之議題,容有論究之價值,是本期土地法裁判精選,聚焦於土地法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爭執,擇錄近年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54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等4件相關民事裁判(依裁判日期先後排列),並簡要說明此一議題,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