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鐵路殺警案、屏東挖眼案等社會矚目事件後,立院啟動一連串有關精神疾病患者的修法,除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7日三讀修正刑法第87條,使監護期間得以經法院許可而延長,並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章之1,增訂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暫行安置」章,另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即將於113年12月14日正式施行之精神衛生法,亦於第59條以下創設「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等制度,並配套於112年6月21日修正通過家事事件法第3、96、185條規定(亦尚未施行),增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家事事件法之丁類事件,並專屬指定法院管轄,均為重要變革。 |